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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

2019-02-15 17:35:00 编辑:admin 点击:2439

2018年第10号 

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

 

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进一步落实国务院“放管服”改革工作要求,精简整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,便利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(以下简称“CCC标志”)加施,国家认监委决定对CCC标志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改革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取消印刷/模压CCC标志的审核和收费

1.2018320日起,取消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(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)对印刷/模压CCC标志的审核,并取消相应的审核收费,由获证企业自行印刷/模压CCC标志。

2.获证企业自行印刷/模压CCC标志按照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》(见附件1)执行。

二、关于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

1.201851日起,指定认证机构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,收费按照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51299号)规定执行。

2.201851日前,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完成标准规格CCC标志发放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,包括CCC标志发放管理程序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等,并予以公布。

3.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(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)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至2018531日,自201861日起,不再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工作。

三、简化整合CCC标志的类别

2018320日起,CCC标志不再标注S(安全产品)、EMC(电磁兼容)、S&E(安全与电磁兼容)、F(消防)、I(信息安全)等细分类别,原有CCC标志可根据模具更换周期及产品库存等情况自然过渡淘汰。

四、加强CCC标志加施行为的后续监管

获证企业在加施标准规格CCC标志以及自行印刷/模压CCC标志时,应严格按照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》和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》的相关要求,建立本单位的CCC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,并对CCC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。

指定认证机构应加强对CCC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,指导获证企业正确使用CCC标志,落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。

各级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加施CCC标志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。

五、其他事项

原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》(国家认监委公告2001年第1号)及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7号)同时废止。

 

附件:1.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

      2.指定认证机构CCC标志管理联系人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国家认监委

2018314

(此件公开发布)